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协助开展药品抽检购买样品经费测算工作的通知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条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管理的需要,可以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抽查检验应当按照规定抽样,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抽样应当购买样品。所需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鉴于药品购买样品政策刚在法律中明确,具体实施细则尚未出台,经费保障正在落实中。为做好药品抽检购买样品经费测算,保障2020年药品抽检工作顺利开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我局委托北京国誉会计师事务所本着科学、准确的原则,开展前期药品抽检购买样品经费测算工作。
近期,北京国誉会计师事务所将与相关药品企业接洽联系,开展相关信息采集工作。各企业填报的相关信息纸质(盖章)版、电子版材料一并反馈至北京国誉会计师事务所,我们会严格做好相关数据保密工作。望各企业给予支持配合,确保测算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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